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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7 09:36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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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计〔2016〕1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科〔201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实施质量,维护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旨在引导和支持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产出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培育高级别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指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题研究项目及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等的统称。

第四条  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规划)、基金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专项,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863、973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 安徽省科技项目, 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

(三)市厅级项目:合肥市科技项目,安徽省教育厅研究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等;

(四)校级项目:指学校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分校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

第六条 横向项目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或合作的研究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委托试制、技术咨询服务、社会发展及软科学咨询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二)协助计划财务处编制年度科研经费预算;

(三)发布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通知;

(四)组织申报、评审、推荐校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五)对二级学院推荐的校级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立项;

(六)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二级学院是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二)对本部门教科研人员申报的校级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向学校推荐;

(三)组织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并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四)对本部门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六)向科技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填写《项目申请书》,制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按《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

(三)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四)通过学校和上级科研信息管理平台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接受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对项目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校在职的教职工,具备完成项目基本条件,且无不良科研记录;

(二)学风端正,有较好的研究基础,有主持下一级别科研项目的研究经历;

(三)校级重大项目和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校级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校级一般项目面向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年龄35周岁以下的教师科研人员;

(四)没有在研的同级科研项目;

(五)项目参与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同级项目(含本人申报的项目)。作为主持人累计承担校级项目或教育厅项目达3项的,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本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程序:

(一)科技处根据二级学院科研人员和科研工作情况,下达校级科研计划指标;

(二)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发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三)申请人填写《项目申请书》报二级学院审核;

(四)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单位教师科研人员申报的校级科研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五)科技处对二级学院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报学校同意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和行管人员按学校人事划定,到所属二级学院申报、推荐科研项目,其他部门推荐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校级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进行;科研项目评审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以立项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签订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洽谈。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邀请科技处参与洽谈。

第十五条  商定合同。我校教职工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洽谈合同前要全面了解合作各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协商合同时要明确合同内容和条款,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各方认可并符合规定程序后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  

(六)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九)预期成果的形式; 

(十)验收标准和方法;  

(十一)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二)项目组成员名单。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一)项目负责人从科技处获取相应的科研项目合同书范本,将与合作方商定的内容融入合同书中。 

(二)《项目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送交科技处审核,经学校法律顾问确认后,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然后办理合同签字手续。以学校的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的一律加盖学校公章。

(三)合同书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合同书》原件送交学校办公室存档,复印件送交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委托单位与我校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在项目经费打入学校财务账户后确认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有科研经费支持的校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无科研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学校分别给予200,000元、100,000元、60,000元科研经费资助;无科研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校分别给予80,000元、40,000元、20,000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校分别给予30,000元、10,000元、5,000元研究经费资助;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校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3,000元研究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委托单位承担,学校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任务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三公开"原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及时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以上级相关文件、制度加以确定。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科技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但累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或签约后,一般不得更换主持人,不得调整《项目申请书》的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变更的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核、分管院长审定后,由科技处上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执行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主持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

(四)项目负责人调离本校无法完成科研任务的。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项目组按计划实施科研项目,每年12月初,科技处和二级学院集中开展在研项目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报《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和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科技处和二级学院存档;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在设备、时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其科研工作纳入相关人员及二级学院的年度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二级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指标直接挂钩,第一名、第二名分别增加2个、1个指标,倒数第一名减少1个指标。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3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申报或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

(二)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经查实,有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且情节较为严重者。


第七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准备结题验收报告、项目研究成果等材料,报送科技处和二级学院审核同意,上传科研信息管理系统,方可申请结题。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以及校级重大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项目负责人需进行PPT汇报并现场答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验收专家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的校内专家不超过1/3,校级重大项目验收的校内专家不超过1/2,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的本部门专家不超过1/3。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上级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结题验收。横向科研项目由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所有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根据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书、研究成果复印件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申请书》中既定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结题之日起半年之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须标注"×××科研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号(编号),研究报告应提交采纳部门的采纳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研究报告被采纳的证明材料。未注明或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得列入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项目组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和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研究成果转化业绩载入相关人员年度综合考评和职称评定等业务档案。项目研究成果转化收益进入学校财务,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职务技术成果转化收益,10%留作学校科技发展事业费, 10%划归项目牵头部门或二级学院,剩下的80%由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分配给相关人员,但个人所得税自理。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转化收益,5%留作学校科技发展事业费,5%划归项目牵头部门或二级学院,剩下的90%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分配给相关人员,但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一)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执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结题的;

(三)经查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对因(一)、(二)、(三)规定的情形撤销的项目,学校不再受理主持人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对因(四)规定的情形撤销的项目,自项目规定结题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受理主持人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职院教〔201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