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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7 09:43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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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咨询类非计划类项目。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采用契约管理方式。横向科研项目的获取属于市场配置资源行为,委托方(校外单位)和受托方(学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预算及开支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已明确经费预算的,依照合同内容执行;项目合同未明确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按下列科目编制预算,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将《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及项目经费预算报二级学院和科技处备案。

(一)直接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差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三)协作费用:指项目部分任务委托其他单位完成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场地、设备租用费等,原则上不超过到校经费30%。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不允许随意调整,如果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预算的,在征得项目委托方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计划财务处审批、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按预算专款专用。经费审批流程: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经费使用卡和经费支出凭证到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作费开支一律采用转拨方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持项目合同书和委托协议,送交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和项目委托单位并存档。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提取结余经费的80%奖励给项目组,奖励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的实际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剩余的20%由计划财务处设立"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支配,可用于后续研究或科研团队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争取横向课题,学校暂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合职院教﹝2015﹞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