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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7 09:47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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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活动包括:

1.参加学术会议: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

2.举办学术报告:学校邀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

3.承办学术会议:由本校主(承)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第三条  学校各类学术活动管理统一归口科技处。


第二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分布和专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术交流计划,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限于本学科、本专业的教学科研人员。同等情况下,向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重点专业、新设专业、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倾斜。

第五条  申请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学术会议,须持经所在单位同意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及参会论文,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会议登记表》,报科技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凭会议邀请函,以书面申请形式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向学校外事办提交申请报告,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境)签证及相关手续。然后到科技处备案,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会议登记表》,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后,要在适当范围内至少作一次专题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将会议有关情况及本学科(专业)发展的相关学术信息进行通报,并将参会论文和会议资料送交科技处存档,否则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为防止和纠正学术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在合肥举办的学术会议,禁止到黄山、庐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三亚热带海滨等风景名胜区参加会议。

第九条  为提倡厉行节约,除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并指定参会人员外,每次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且每人次的会务费控制在1280元之内,否则经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  举办学术报告

第十条  举办学术报告应当目的明确,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向,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拓宽师生的视野,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养,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保证学术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每场报告会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承办单位会后要组织相关专业教师与被邀请专家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进行座谈。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术报告计划、有序开展,每年各二级学院外请专家学术报告不超过两次,校内专家学术报告不超过三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学术报告计划报科技处汇总,由科技处统筹安排形成学校下一年度学术报告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前15个工作日,主(承)办单位指定人员持《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报告登记表》和《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报告专家讲座费发放表》到科技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为扩大学术报告范围,提高学术报告效果,主(承)办单位应于报告会前3个工作日在学校和部门网站上发布学术报告信息,于报告会前1个工作日或当日在师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张贴宣传海报,以争取更多师生参加报告会。


第四章  承办学术会议管理

第十六条  为提高学校知名度,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承办一定规模的学术会议,但承办单位应严密组织、科学分工,做好会务的各项安排工作。相关经费原则上由科技处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承办单位须至少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拟定学术会议的具体内容及经费预算,经科技处审核,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举办;承办全省性学术会议,承办单位须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拟定学术会议的具体内容及经费预算,经科技处审核,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举办学术会议期间,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会务工作。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对会议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会议材料整理归档,做好宣传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学校每年科研经费预算安排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用于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参加学术会议费用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支出并核报,主要包括会务资料费、参会差旅费、餐费和会议期间补助等。

第二十一条  学术报告的酬金标准:

1. 校内专家、学者:教授每场次500元,副教授或博士每场次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场次300元。

2. 校外专家、学者:教授每场次1600元,副教授或博士每场次1200元。

3. 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报告酬金由科技处视情况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执行,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合职院教〔2013〕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