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6-15 15:35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加快"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积极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系(部)、分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群情况,合理确定各系(部)、分院委员名额,各系(部)、分院在充分反映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委员兼)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任务需要设立若干学科组,学科组负责人可以通过民主协商或选举方式产生或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委员免除后,按照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科研、学术管理制度和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议推荐学术组织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参与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等。

(三)学风维护。贯彻落实《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负责学校学风维护,裁决有争议的科研成果,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四)指导、组织全院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学术任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二)组织学术委员会换届,提名缺额委员增补人选。

(三)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审议临时性的科研项目和奖励申报。

(五)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专业性较强的议题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会议在研究本章程第十四条第4项议题时,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委员们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学科组根据审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主任委员委托召开会议,并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审议结果。特殊情况,学科组可临时聘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内外专家)参加学术评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议程,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安排、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需要审阅的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各位委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参加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时,与审议、评审的事项直接有关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由秘书处呈报学校或对外发布,会议情况及委员个人意见,委员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合职院教﹝2013〕2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