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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服务社会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15 15:36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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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社会职能,推动校地合作全方位、深层次开展,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服务社会项目及经费管理,保证学校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和全国优质高专科等职业院校项目"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是学校服务社会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级各类服务社会项目的立项、推进、检查、验收等管理。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服务社会项目特指学校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议约定的公益性项目、科技服务类项目、决策咨询项目等。

第四条  服务地方项目一般可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

1.重大项目:是指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建设任务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才能完成的公益性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建设任务可由系、部或职能部门独立完成的公益性项目;

3.一般项目:是指为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决策咨询等小型公益性项目,项目建设任务可由少数教科研人员组成的团队完成。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管理

第五条  服务社会项目由学校与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重大服务社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学院领导担任,重点服务社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系、部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一般服务社会项目负责人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服务社会项目在学校立项程序如下:

1.科技处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服务社会项目建设意见;

2.审议通过的服务社会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由科技处在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相关系、部、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申报项目;

3.系、部及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科技处;

4.科协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

5.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学校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八条  服务社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建设工作,实行任务公开、进度公开、经费公开。

第九条  服务社会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组应尽快依据项目申请书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推进项目建设。学校和相关系、部、职能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 科技处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对服务社会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年12月上旬,项目组应对在建项目的当年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撰写项目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送交科技处存档。

第十一条 服务社会项目一旦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并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调整建设内容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再由科协处与政府职能部门协商变更计划。对于无故不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学校视情采取中止或撤销项目、停止拨付项目经费等方法进行处理,同时,对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项目任务全部完成后,项目组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服务社会项目结项报告书》,并提供项目建设成果及重要过程材料,经科技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申请结项。

第十三条  科技处受理结项材料后,及时与政府职能部门协商,联合组建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社会项目经费是指本办法规定的服务社会项目的专项建设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服务社会项目经费来源于合肥市财政和地方(县、市、区)财政。属于合肥市财政的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按照项目等级的不同,学院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列入年度科研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原则上一般项目经费为1-2万,重点项目经费为2-5万,重大项目经费为5万以上。具体资助标准经专家评审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是服务社会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因分工不同所承担的经费管理责任不同:

1.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预决算;

2.项目承担单位(系、部及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3.科技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4.总务处负责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

5.监察审计室负责服务地方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政府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建设任务,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按下列科目编制预算,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服务社会项目经费预算表》,并送交所在单位以及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执行。

1.直接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间接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3.协作费用:指项目部分任务委托其他单位完成,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场地、设备租用费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30%。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的咨询费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天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间接费用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

第二十五条  协作费开支一律采用转账方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持项目合同书和委托协议,送交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县(市)、区及其乡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农业发展、扶贫攻坚、产业升级等,参与项目建设技术人员,每人每天按4课时标准发放补助,出差补助不再发放。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各项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和政府职能部门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服务社会项目结余经费,全部收入学校财务,由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服务社会工作需要,调整为其他服务社会项目的追加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