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参照合肥市及周边县区的专利奖补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与奖励暂行办法》(院办发〔2017〕33号)中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的“获授权专利奖励标准”修改如下:
原获授权专利奖励标准(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0元; 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修改为“专利奖励标准”: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5000元;获国家发明专利实审,每项奖励5000元; 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奖励800元; 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奖励400元。
自通知之日起,原文件(院办发〔2017〕33号)中的相关规定废止,执行修改后的新规定。
特此通知。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