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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7 09:37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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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二级责任制。学校负法人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科技处、总务处、监察审计室、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根据科技处下达的经费拨款单办理经费立项、入账、外拨;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及验收。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项目类型,审核科研协作费向外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依据立项文件下达经费拨款单,核实拨款单中来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经费总额等内容,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检查、结题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制定科研设备仪器采购管理规定,并对项目经费中的设备采购进行审核。

第九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依法合规使用。

第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要求,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必须编制经费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编制预算,无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编制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项目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编制自筹经费预算,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研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考察调研、咨询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等。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合肥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费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参与者及项目管理人员,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的咨询费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天标准执行。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协作费用: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应在项目按期结题并通过验收评审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实际承担工作任务及所取得成效合理分配。延期结题项目通过验收评审的,绩效支出不超过间接费用比例的70%。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批文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及时编制预算,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将《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及项目经费预算说明报二级学院和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科技处。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持《教科研专项经费使用卡》核定项目经费,并下达经费拨款单。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经费拨款单设立项目经费编号。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设一个经费编号,便于实行项目经费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除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事业编制科研人员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各类保险等,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科目和项目进度执行。经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科目开支范围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的合作费、协作费采取转拨方式。

我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多家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其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应当在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列明,作为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否则不予办理。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部分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30%,转拨经费不享受学校经费配套、科研工作量计算等支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经学校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日常使用审批流程及权限: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持《教科研专项经费使用卡》和经费支出凭证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科技处备案,并报学校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单笔科研经费3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经费3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审批;单笔经费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长审批;单笔经费50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据实编报经费决算,并附计划财务处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细账,与项目结题材料一并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经费可以在下一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结余部分可用于项目最终结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立项单位或按规定收回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账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立项单位。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由学校统一收回,按原渠道退回立项单位或按规定收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筹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用于项目组的后续研究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经费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行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科研项目申报及其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合职院教﹝2015﹞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