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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与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7 09:43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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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工潜心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增强科研服务教学、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高学校知名度与美誉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成果登记

第一条  登记程序

科研成果登记由二级学院及直属部门在每年12月统一登记汇总,并将成果原件、复印件(二类及以上的论文需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论文收录检索报告)等材料,于12月31日前集中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对各类科研成果进行统计、核实,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条  登记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本办法的登记范围:

1. 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

3. 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4. 其他科研成果及科研成果奖。


第二章  成果奖励

第三条  成果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科研成果统计中以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学校予以一定的奖励(学术论文奖励结合刊物当年的综合影响因子F)。奖励标准如下:

(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 在《SCIENCE》和《NATURE》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 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EI、SSCI、A&HCI、MEDLINE检索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4000×F)元;

3. 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EI、SSCI、A&HCI、MEDLINE检索或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4000×F)元;

4. 在《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2000×F)元;

5. 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6. 在CSCD(扩展版)、CSSCI(扩展版)刊源以外的国内普通本科高校学报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200元;

7. 在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论文集、增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8. 在本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元。

(二)获政府及学校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国家级科研成果政府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5万元(凡我校教师参与获得的,学院视情予以奖励);

2. 省部级科研成果政府奖励: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

3. 地市级科研成果政府奖励: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4. 校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获授权专利奖励标准

1.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0元;

2. 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3. 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四)著作奖励标准

1.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一次性奖励1000元;

2.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性编著、译著,每万字一次性奖励400元;

3.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科普性编著、译著,每万字一次性奖励200元。

4. 获得著作权的软件,其奖励标准由学校组织专家会评提出,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执行。

奖励的著作须明确标注"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在著作前言部分须注明受奖者所撰写的字数或所撰写的章节,否则不予以奖励。

(五)科研立项奖励标准

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教育厅项目)被上级批准立项的,分别给予项目申请人20000元、8000元、3000元奖励。

(六)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

我校师生员工获取的授权专利、著作权软件等科研成果实现成果转化的,若转化过程中学校有经济投入的,其转化收入须进入学校财务账号,学校扣除投入部分,提取剩余部分的90%奖励成果持有人;若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无经济投入,其转化收入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的,全部收入奖励成果持有人。在此基础上,学校给予成果持有人一定数额的追加奖励,奖励标准由科技处提出,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

我校师生员工撰写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等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视情给予2000至5000元奖励。

我校师生员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技术转让、示范推广,此过程学校无经济投入,其收入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的,全部收入奖励技术服务人员;此过程学校有经济投入,其收入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的,扣除学校投入部分,剩余部分的90%奖励技术服务人员。在此基础上,学校给予技术服务人员一定数额的追加奖励,奖励标准由科技处提出,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以上登记的学术论文必须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著作必须具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五条  以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按相应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外文刊物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对待。

第六条  成果第一作者已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出境未归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同一成果只就高奖励一次,著作再版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上述各项成果奖励标准均为税前数额。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未涉事宜,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条  执行本办法时,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的,按《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与奖励暂行办法》(合职教〔201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