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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7-06-07 09:46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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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倡导尊重学术、崇尚严谨、追求真理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规范学校师生的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诚信,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及其他受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上述人员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等。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基本规范: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

(二)求真务实。坚持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与捍卫真理。

(三)诚实守信。必须在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实事求是,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在自我评价和评议评价他人时,态度严谨、客观公正、真实准确,避免主观臆断,不可掺杂非学术因素。

(四)恪守职责。积极承担学术引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责任;珍惜职业荣誉,正当行使学术权利,避免对科学知识的不恰当运用以及对学术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五)端正学风。必须在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维护、践行和弘扬良好学风。克服学术研究中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哗众取宠、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克服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的教条主义作风和理论脱离实际的作风;克服在学术批评中互相吹捧或互相攻讦的庸俗作风。

(六)以人为本。尊重他人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

(一)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包括:(1)数据核实不足;(2)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包括:(1)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三)学术腐败是一种极端的学术不端行为,指学术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包括:(1)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获取名利;(2)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3)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风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遴选 5-7 位学者组成,下设主任一名。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和校内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聘任。

第七条  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风问题的举报。办公室设置在学校科技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行为。

第九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由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专门调查小组。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过程,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当庭质证。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事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同时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被举报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合职院教〔2013〕3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