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学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在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方面有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工作的管理及统筹协调,学校成立由科技处、资产处、人事处、财务处、图书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同时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专门机构。
二、规范专利申请流程,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提升专利质量。
1.学校在职教职工发明的专利均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为鼓励教职工科技创新,学校可与发明人进行专利所有权分割或转让。
2.教职工的发明专利进行专利申请前,应提前向学校科技处递交专利申请报告。在职教职工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3.由校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4.经评估后学校决定申请专利,由发明人具体实施专利申请,学校承担专利费用;当学校决定放弃申请专利时,可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但要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
5.学校鼓励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申请费用,但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6.教职工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学校发明人可从横向项目经费中支付专利费用。
三、明确专利产权归属,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运用“后补助”方式奖励发明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1.学校决定申请的专利,应与发明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专利所有权分割、转让及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
2.学校与发明人进行专利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
3.学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效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4.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效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按比例进行分配。
5.学校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学校交纳收益。
6.学校立即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对取得专利授权的奖励,2020年按学校原有奖励政策减半执行,2021年起取消奖励。
7.学校重新修订专利申请、转化管理办法。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并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人员,以激励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8.学校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完善人才评聘体系,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方面,不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
9.未经学校允件,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