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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05 09:17 编辑:admin/科研部/教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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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分院)、部、电大及有关部门:

为适应学院更名以及科研与学术管理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活动质量,保证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统一归口科研部。

第三条  各系(部、分院)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系(部、分院)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必须有计划并向科研部通报。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  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主要内容:

1.学术报告:外单位知名的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的专家、学者面向全院师生做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2.学术交流:教师外出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考察等。

3.学术会议:主办或联办各级各类的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第三章  经费来源、资助范围及使用原则

第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于学院行政事业拨款和个人科研经费。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学者开展学术报告,院内专家开展学术报告,以及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七条  由学院经费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带论文参会,否则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八条 学术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各使用部门申请,部门领导签字,科研部主任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下拨到科研部的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由科研部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术报告的酬金标准,按照《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术报告管理

第十条  外请专家来我院做学术报告,报告内容应体现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最好与我院学科及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

第十一条  教学交流、教学辅导报告、学生思想教育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不属于学术报告范围。

第十二条  无论是外请专家还是本院专家做学术报告,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学术活动具有较强学术性和前瞻性,确保学术报告的档次与品位,宁缺勿滥。学术报告的主讲人,院外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院内学者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三条  学术报告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各系(部、分院)外请专家做学术报告,每年度不超过2次,本院专家做学术报告每年度不超过3次。每年12月底以前,各系(部、分院)应将下年度院内、院外专家学术报告计划报送科研部。科研部对各系(部、分院)报送的学术报告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院学术报告计划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计划批准后,各系(部、分院)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送科研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报告举办前的半个月,主办单位应到科研部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报告登记表》,经科研部审核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学术报告计划执行中若有变更,各系(部、分院)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说明,确保计划实施的严肃性。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学院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学术活动但未到科研部备案的,学院原则上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分院)等教学部门在本单位自主举办各种学术报告,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学院邀请院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部负责组织安排。各系(部、分院)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和院内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均由各系(部、分院)负责组织安排,科研部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为营造学术氛围,科研部和各系(部、分院)有举办学术报告会前应张贴宣传广告,让广大师生了解报告会基本情况,以便参与活动。

第五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院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级各类的学术交流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持有入选论文(仅限入选论文第一作者)通知书和会议邀请函。

第二十二条  参加国际性交流学术会议,由本人持入选论文通知书和会议邀请函提出申请,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会议登记表》,经科研部审核报请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报销额度、内容按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内的学术交流会议,由本人持入选论文通知书和会议邀请函提出申请,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会议登记表》,经科研部审核报请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后参加,报销额度、内容按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交流会议的人员,应将会议内容在院内一定范围做学术报告,并将参加会议的交流论文和会议资料送交科研部存档,否则不予报销会议费用。

第六章  学术会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系(部、分院)组织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半年提出承办申请,经科研部审核,上报学院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部、分院)组织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承办申请,经科研部审核,上报学院批准后举办。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分院)组织承办全省性学术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一月提出承办申请,经科研部审核,上报院长批准后举办。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的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召开的研讨会、成果鉴定会等会议费,经科研部审核,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直接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之“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之前学院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