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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19〕27号)

发布日期:2021-09-17 08:18 编辑:徐媛媛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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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和规范在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建设,提升创新创造水平,依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华建设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的谅解备忘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以下简称“TISC”)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发展议程框架下的项目,在华TISC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推广,旨在帮助中国知识产权和创新用户提升技术信息检索能力,更快地掌握行业动态和新技术信息,促进其增强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在华TISC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包括:确定建设目标、类型和布局,协调和提供相关资源支持,遴选、确定、指导、管理、评估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与WIPO协调,共同对合格的TISC机构进行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推荐、遴选和认定

第四条 在华TISC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和WIPO共同评估认定。

第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科技园区生产力

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高校和研究院所图书信息机构以及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市场化机构等各类型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建设成为TISC机构。

第六条 申报建设TISC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务内容和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际运营时间满5年,经营状况良好。

(二)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体系。

(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专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应具备信息检索及信息服务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

(五)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七条 实行自愿申报方式,申报机构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TISC候选机构推荐表(见附件);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明;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四)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 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基于自愿原则,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申报材料。

(二)地方推荐。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服务能力强,服务对象广,服务链条全的申报单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遴选确定筹建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和建设布局需要,综合考虑评审意见、区域布局、类型分布三方面,本着质量优先、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初步遴选,提出TISC候选机构名单,与WIPO主管部门对候选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共同确定TISC筹建机构名单、类型及其服务内容。

第九条 筹建和认定:

(一)筹建。TISC筹建机构筹建期一般为1年,启动筹建1个月内各机构需提交筹建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

(二)认定。筹建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TISC筹建机构的整体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由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为筹建机构授牌,正式成为TISC承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与TISC承办机构签署服务协议,进入运行。TISC承办机构需在授牌后1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运行方案。对评估不合格的筹建机构保留筹建资格,进入下一轮筹建和评估认定,若仍不合格,则取消其TISC筹建机构资格。

第三章 运

第十条 实行运行周期管理,以3年为1个周期。运行期内,TISC承办机构需切实履行服务协议,按照建设运行方案推进TISC建设和运行,按年度提交运行报告,并在3年运行期满前2个月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TISC承办机构运行3年末,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TISC承办资格;评估不合格者,需在1年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则取消其TISC承办资格。

第四章 管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TISC协调工作组和TISC专家委员会, 统筹协调TISC各项工作。TISC协调工作组负责TISC工作规划、项目开展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和落实;TISC专家委员会负责对TISC的技术指导、提出考核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推荐,对TISC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予以支持,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TISC认证和资格,或者利用TISC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TISC申请、筹建和运行资格。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行通报并开展调查,并于通报后1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TISC申请、筹建或运行资格一经取消,原承办机构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TISC承办机构的服务包括基本服务、高级服务和自选增值服务。各TISC承办机构应提供所有基本服务,根据自身类型提供高级服务,并结合自身优势和本地区发展需要,提供自选增值服务。

第十七条 TISC承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一般为免费服务,高级服务和自选增值服务可基于服务内容合理收取适当费用。

基本服务包括提供信息资源、基础检索、咨询和宣传等服务,并对创新主体检索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指导和基础培训等。

高级服务包括提供特定检索、技术监测和竞争者监测、预警导航、分析评议、进阶培训、知识产权托管等。

自选增值服务包括建设特色资源数据库、提供专业培训和专题讨论、协助开展技术成果转化、出版技术类相关出版物、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管理咨询、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建立技术创新联盟等。

第十八条  TISC承办机构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为创新主体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TISC承办机构应积极融入全球TISC网络,加强与国外TISC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提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动TISC的高级服务和自选增值服务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支持力度,并对TISC发展规划、房租、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TISC的宣传和监督,结合区域优势和地方需求引导TISC向专业化、差异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和提供相关资源支持在TISC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信息通报,促进TISC规范发展。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TISC承办机构的业务内容、名称变更或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在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同意变更的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取消相应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