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能力建设,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依法实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工作,支持全省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促进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和《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动态、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能有效集成科普资源,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面向公众有效普及科技知识、广泛传播科学思想、积极倡导科学方法、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机构)。
第四条 在本省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有关单位(机构)均可申请省科普基地认定,省科普基地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的场所: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场馆,分为综合类科普场馆和专题科技场馆。综合类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技术博物馆等,专题科技场馆包括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医院、省市技术创新中心,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课外科普活动场所、野外观测站(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生产现场、向公众开放的大型工程技术设施(流程)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媒介,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包括电台、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在省内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备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具备较高的科普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建立有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四)配备有稳定的相关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具有较强的科普作品研发创作能力、科普互动策划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省科普基地按类别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览教育用房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5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1.具有市、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省科普基地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经推荐的科普基地,应当向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二)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和仪器设备有关材料;
(三)以往从事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四)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五)上年度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科普基地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自愿申报,填写《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经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推荐,向省科技主管部门申报;中央驻皖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采取实地勘察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评审。
(三)省科技主管部门对拟认定的省科普基地在省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授予“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资格并授牌,同时在省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省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度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天数等),并报告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省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5年。认定期满后,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认定为省科普基地。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科普基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具有多项社会功能(职能)的单位(机构),其具备科普功能的设施被认定为科普基地的,仅就认定为省科普基地部分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和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省科技主管部门随机对处于认定期内的省科普基地开展抽查工作,检查发现不满足认定条件且一年内未整改到位的;
(六)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